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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察监督的立法建议
引用本文:陈德明.完善侦察监督的立法建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Z1).
作者姓名:陈德明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检察机关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来实现这种职能的,并据此发现和纠正了一些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防止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检察机关履行的侦查监督职能,基本上还处于一种“事后监督”的状况,由于立法不完善,导致侦查监督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当务之急必须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一、侦查监督的立法缺陷和执法现状侦查监督的立法缺陷可概括为一句话:有上文无下文,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监督程序不完备,监督者无所遵循.执法现状是:监督者有权利无保障,事后监督无力;被监督者有义务无责任,难以形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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