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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张振良.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J].山东审判,2001(6):45-47.
作者姓名:张振良
作者单位:张振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如何理解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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