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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引用本文:袁永兵,王礼飞.庭审中公诉人“反对权”的正确使用[J].中国检察官,2001(2):13-13.
作者姓名:袁永兵  王礼飞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袁永兵),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王礼飞)
摘    要:“反对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等各方面进行讯(询)问、质证及发表意见时,认为对方出现不当诉讼行为,将会产生不利或妨碍自己诉讼主张时,要求或提醒审判长给予制止或否决的一种权利。庭审实践中,如果公诉人对“反对权”使用正确、恰当,对于准确指控犯罪,掌握庭审主动权,控制庭审局面,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庭审效果,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法庭审理  公诉人  检察机关  反对权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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