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当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
| |
引用本文: | 王力.他应当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起诉[J].法庭内外,2007(7):59-59. |
| |
作者姓名: | 王力 |
| |
作者单位: | 江苏 |
| |
摘 要: | 2004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李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王辉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5年11月起,王辉即开始在位于丁区自己的房子里居住。2007年6月,王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请问,他应当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起诉 应当 有期徒刑 王辉 抢劫罪 户口 约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