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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
引用本文:胡文华.论我国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4):68-71.
作者姓名:胡文华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新婚姻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立法对日益复杂的婚姻现实的正确反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笔者认为,作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及对现实问题反映的不周延性。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4-068-04
修稿时间:2004年4月8日

On Chinese Invalid and Reversible Marital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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