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世界的魅影商标名称现象的法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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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宏强.商标法世界的魅影商标名称现象的法律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5(4):8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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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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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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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名称是对商标的进一步抽象,是符号之符号,较之商标具有更高的抽象性,也更方便传播,其能够借助人类传递符号的主传播系统即语言文字系统来传播商标信息.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本体知名度和商标名称知名度的综合.对大多数商标而言,商标名称的知名度大于商标本体的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的知名度也达到驰名的程度,故驰名商标也可定义为商标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小众商品上不存在驰名商标.商标名称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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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名称 知名度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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