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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刘明祥.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清华法学,2009,3(1).
作者姓名:刘明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关 键 词:信用卡  诈骗  盗窃  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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