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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
引用本文:李军,张方彪.论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5(1):66-71.
作者姓名:李军  张方彪
作者单位:1.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赋权于破产管理人在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间行使选择权。无论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或者是从破产程序的角度分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很好地增加破产财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的拒绝履行制度来完善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模式。

关 键 词:待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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