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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钟润华,王伶俐.由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24).
作者姓名:钟润华  王伶俐
作者单位:河南省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450000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经营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交易过程中一般由客户将货物发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手中后代托运人回收货款,并将收回的货款汇给托运人。2013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在给托运人王某某汇款的过程中不慎将款项60408元汇入曾发生过托运业务的被告赵某某账户内。3月7日,无奈的李某某又向托运人王某某账户上汇款60408元,并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60408元,遭被告赵某某拒绝。数日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举证责任  托运人  民事检察监督  货物运送  民事诉讼法  检察建议  侵权诉讼  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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