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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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润华,王伶俐.由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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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润华 王伶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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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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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经营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交易过程中一般由客户将货物发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手中后代托运人回收货款,并将收回的货款汇给托运人。2013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在给托运人王某某汇款的过程中不慎将款项60408元汇入曾发生过托运业务的被告赵某某账户内。3月7日,无奈的李某某又向托运人王某某账户上汇款60408元,并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60408元,遭被告赵某某拒绝。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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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得利 举证责任 托运人 民事检察监督 货物运送 民事诉讼法 检察建议 侵权诉讼 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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