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特殊罪名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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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宝伦,向仲吴,吕东韬.渎职罪特殊罪名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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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宝伦 向仲吴 吕东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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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116600 2.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1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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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渎职犯罪中如果犯罪结果达到普通法定罪起点而未达到特别法定罪起点的,仍应依特别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需把握监管关系、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因果关系及主观过失等方面。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需综合事故影响的区域、死伤人数等判定,其与刑法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犯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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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监管失职罪 法条竞合 预见义务 回避义务 死伤人数 立案标准 想象竞合 滥用职权罪 因果关系 食品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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