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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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永兵,洪永新.“伪基站”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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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永兵 洪永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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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分院 200025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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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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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基 非法经营罪 间谍器材 法律适用问题 电信设施 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 犯罪分子 管理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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