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办案疑难问题探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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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宏君.治安案件办案疑难问题探讨(二)[J].公安教育,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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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宏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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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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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六)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民警认为凡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要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从侵犯客体来看,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例如,偷窃行为与盗窃罪,骗取行为与诈骗罪,抢夺行为与抢夺罪,哄抢行为与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等等。但是,二者在内容上不是完全对应的,并且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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