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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法学的改革
引用本文:谷安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法学的改革[J].法学杂志,1993(6).
作者姓名:谷安梁
摘    要: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是法学改革的前提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时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讲话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使我们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从而对市场经济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明确了市场经济并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它本身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属于经济体制的范畴,即属于经济运行的手段或资源配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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