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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强奸罪”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姚如娇.“拟制强奸罪”的司法适用[J].政府法制,2014(35):54-55.
作者姓名:姚如娇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
摘    要: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 键 词:强奸罪  司法适用  拟制  最高人民法院  情节显著轻微  第236条  性关系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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