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强奸罪”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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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如娇.“拟制强奸罪”的司法适用[J].政府法制,2014(35):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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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如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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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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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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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司法适用 拟制 最高人民法院 情节显著轻微 第236条 性关系 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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