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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主导地位
引用本文:尹茂国.论“法治”的主导地位[J].当代法学,2002(11).
作者姓名:尹茂国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律系 讲师133002
摘    要:一、法律是保障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手段 在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统治者也要运用一些社会规范来治理国家,但到底是用法律还是用道德却有过激烈的争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儒家和法家关于重视法律还是重视道德的争论,但到了汉代以后儒家的思想便占据了主导地位,道德成了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即所谓的“德主刑辅”,法律处于辅助地位,道德成为立法及适用法律的灵魂。但道德与法律从其本身来讲并无主次之分,关键是看哪一个更能迎合统治者的口味。在“人冶”社会,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从形式上看是不爱任何制约的,君主往往把自己美化成品行高尚、从不犯错误的完人形象。君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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