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意保留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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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雅冰.真意保留的解释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6):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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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雅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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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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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中动产与权利担保体系研究”(19BFX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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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表示主义的立场,真意保留不宜作为意思表示瑕疵进入《民法典》,但这不意味着真意保留制度丧失独立性。我国《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不能从既有制度推得: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制度未采取纯粹的客观解释一元论立场,未区分相对人是否知情,解释结果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未必与真意保留规则一致;第147条的重大误解制度无法适用于故意的真意保留;第143条对有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仅构成正面概括式引导规范,无法经反面解释推论真意保留无效。基于对域外理论的本土化反思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应作如下解释:隐蔽型真意保留因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而有效;双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构成双方虚假表示而无效;单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未达成合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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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解释 虚假表示 重大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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