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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
引用本文:李继华,王兴周,杜同舟.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J].中国检察官,2023(24):27-30.
作者姓名:李继华  王兴周  杜同舟
作者单位: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
摘    要: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

关 键 词:人身检查  目的性限缩解释  主体对象  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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