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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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继华,王兴周,杜同舟.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J].中国检察官,2023(24):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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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继华 王兴周 杜同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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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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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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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检查 目的性限缩解释 主体对象 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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