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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私法属性再考
引用本文:吴逸宁.数字货币私法属性再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6):78-83.
作者姓名:吴逸宁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视域下多方交易法律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1BFX076);
摘    要:数字货币的私法属性之定位是其作为民事交易客体的逻辑基础。因不具有有体物形态以及受到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无法将其作为物权;因不存在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无法将其评价为债权;因不具有货币通常的经济职能及法偿能力,其无法被定性为货币。唯有赋予数字货币之合意财产的私法意义,将其作为由数字货币网络参与人与交易人构成的群体对程序代码规则内容之合意而形成的一项财产性利益,始能对于数字货币的无权处分、交易手段、寄存关系等围绕其权属、移转而产生的诸多法律纠纷通过对合意内容进行规范性解释并借助相应的民事规则予以定纷止争。

关 键 词:数字货币  私法属性  合意财产  规范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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