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
引用本文:段厚省,郭宗才,王延祥.《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J].政治与法律,2008(12).
作者姓名:段厚省  郭宗才  王延祥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
摘    要: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关 键 词:《民事诉公法》修订  检察监督  回应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e Law & Its Response in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