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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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祖洪,刘道全.无权处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特区法坛,2001(6):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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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祖洪 刘道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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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作了规范,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行为充满理论魅力,理论界对此争莫衷一是,《合同法》第51条显然也不能作为该理论盖棺论定的结论。笔者试从开放的视角对该理论进行“解剖”,略抒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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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订立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 无处分权人 无权处分制度 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 理论 财产权利 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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