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抑或协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审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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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东成.协商抑或协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审辩关系[J].犯罪研究,2023(5):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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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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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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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域外看,合意型诉讼模式中控辩协商和审辩协商兼而有之,但两种模式均难称完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选择了控辩协商,主要还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立法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异化了的审辩关系更多表现为审辩冲突,但合意型诉讼模式下的辩方意见已经蕴含在了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作为诉讼合意载体的量刑建议之中,审辩关系呈现退隐之势实属正常。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旨在调和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官从消极维持诉讼规则的“旁观者”变为积极能动的审理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导入协同主义,有助于通过进一步强调审方和辩方的协同性义务,尤其是通过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对控辩失衡起到纠偏作用,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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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审辩关系 审辩协商 控辩协商 审辩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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