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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毒资”——是否都应认定为主犯
引用本文:王萍.提供“毒资”——是否都应认定为主犯[J].中国律师,2004(9):60-60.
作者姓名:王萍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基本案情】检察院以被告人邱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邱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刘某系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被告人邱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借钱,并告知借钱是为到深圳贩卖摇头丸。刘某表示同意借钱给邱某,并随同邱某于次日来到深圳。在深圳,邱某独自与毒贩取得联系后,于16日上午10时许,找刘某拿钱,刘某便将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联卡交给邱某,要邱某自己到银行取款。邱某持该卡在银行取了42000元用于购卖1400余粒摇头丸(每粒30元,共计376余克)。当两人准备乘车回南昌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争议】对本…

关 键 词:主犯  共同犯罪  贩卖毒品罪  认定  提供毒资行为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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