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理性逻辑及其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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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青松.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理性逻辑及其一般规则[J].法律科学,2015,33(2):97-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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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青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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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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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CFX068)“经营者集中的附条件批准制度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2YJA820068)“股份公司股东权利配置的多元模式研究”;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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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身份到伦理"只是个人法律人格演进的表象,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始终是社会伦理的实在法投影。但伦理逻辑在组织体人格构造上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因而成为整个私法主体制度发展的束缚。商事主体制度与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在社会背景、价值目标、立法技术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民事人格向商事人格的转化需要遵循"从社会伦理到市场理性"的演进路径。市场理性主导的商事主体制度建构应当以行为能力作为判定基础,遵循"以法定外观为一般、以事实外观为特殊"的判定规则,同时要为市场创新留下制度空间,并以营业自由原则为统领推动商事主体立法从规制型立法向赋权型立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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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 社会伦理 市场理性 营业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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