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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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熙海.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J].法学评论,2012(3):13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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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熙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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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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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连带责任司法裁判与执行研究》(项目编号:11ZDB073);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项目编号:10fx0600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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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连带责任是一个实体和程序紧密结合的问题,实体上的规定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及责任人权益的保障。目前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与诉讼程序设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造成了实践中连带责任案件的司法裁判乱象,亦导致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保护的不公平、整体诉讼效益的低下及司法不公。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当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针对连带责任的特质来设计。我国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确立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这是由诉讼法不同于实体法的特有功能、作用方向所决定的,是确保判决的确定效力和权威所要求的,是由保障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所约束的,是提高整体诉讼效率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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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带责任 裁判 诉讼形式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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