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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制度之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唐英.我国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制度之完善建议[J].前沿,2011(14):10-13.
作者姓名:唐英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主体  法定变更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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