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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社会性与国家性——司法的事实与规范语境
引用本文:朱垭梁,高凛.论司法的社会性与国家性——司法的事实与规范语境[J].前沿,2011(17).
作者姓名:朱垭梁  高凛
作者单位:1.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江苏南京,210036
2.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判决的唯一正确答案研究”(项目编号:110400025209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一语与司法权不同。司法属于事实领域,司法权则属于规范领域。司法作为事实,既可以是纯粹事实,也可以是法律事实。作为纯粹事实的司法存在于社会司法之中,而作为法律事实的司法存在于国家司法之中。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在逻辑层面的差异在于,前者包含着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后者则没有。从历史维度考察,国家司法孕育并诞生于社会司法的土壤中,并且,在国家司法于社会司法之间总是呈现出某种不可避免的张力。国家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司法权的成型,两者互为因果。

关 键 词:司法  司法权  社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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