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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引用本文:周铭川,张泽吾.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6):72-76.
作者姓名:周铭川  张泽吾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周铭川),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张泽吾)
摘    要: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应结合诈骗犯罪的基本原理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以行为人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开始实施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为着手。行为人在投保时即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投保即为本罪的着手 ;在事故发生后才产生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 ,应以索赔时为着手 ;为制造事故而实施的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本身并不具有欺诈性 ,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关 键 词:保险诈骗  着手  欺诈  事故
文章编号:1008-6048(2002)06-0072-05
修稿时间:2002年3月12日

Judgement on the Set- about of Insurance's Fraudulent 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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