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应成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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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景禹,李晖.“一事不再理”应成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J].人大建设,2005(3):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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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景禹 李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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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事不再理”是许多国家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指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生效后,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建立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也符合民事诉讼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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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理 生效裁判 诉权 当事人 裁判权 民事诉讼 罗马法 原则 机构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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