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形式的选择——评英国开放型基金管理的新一轮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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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锐.竞争形式的选择——评英国开放型基金管理的新一轮法律调整[J].法商研究,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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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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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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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国开放型基金独特的组织形式带来了新一轮的基金立法。1996年以来陆续出台的相关法律通过明确英国开放型基金以信托和公司的混合体形式为其组织特征以及设置授权执行董事职位和详细规定托管人责任以加强基金内部治理等方式,提升了英国开放型基金作为金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使之更加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其具体做法对我国开放型基金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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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放型基金 金融投资 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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