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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
引用本文:张兆松,张利兆.“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4):87-94.
作者姓名:张兆松  张利兆
作者单位:1.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2.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16
摘    要: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关 键 词:村官  受贿犯罪  认定标准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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