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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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松,张利兆.“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4):8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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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张利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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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2.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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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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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官 受贿犯罪 认定标准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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