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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论:从“边缘”到“中心”——于爱荣等的“监狱人文五论”解读之四
引用本文:连春亮.囚犯论:从“边缘”到“中心”——于爱荣等的“监狱人文五论”解读之四[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12-15.
作者姓名:连春亮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摘    要:《监狱囚犯论》遵循科学的规律,理性地看待罪犯,融入宽容、正义、法治、权利、民主等现代行刑理念,确立罪犯在监狱改造中的主体地位.主体地位的确立,意味着罪犯必须对其犯罪行为负责;意味着罪犯对自己的矫正负有重大责任,是矫正的主导者.在罪犯的权利尊重、保障和实现上,将罪犯权利置于人权的高度,置于公民权利的同等位置,罪犯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权利,因而一样地神圣.监狱要成为正义和尊重罪犯权利的一个阵地,监狱警察要真正成为罪犯新生活的领航者.

关 键 词:监狱囚犯  主体地位  罪犯权利  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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