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废除《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从一起仲裁案被不予执行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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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忠恕,王健勇.试论废除《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从一起仲裁案被不予执行谈起[J].中国司法,2001(7):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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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忠恕 王健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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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手头有这样一个案例,某A公司与异地的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由A公司供给B公司医疗仪器,双方在合同中写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付货,B公司却未按约付款。在索要无效的情况下,A公司遂向A市仲裁委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通知B公司到庭,B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A市仲裁委遂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送达生效后,B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撤销,也没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以下简称为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在该案申请执行阶段作出了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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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第217条 仲裁裁决 调解书 审判监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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