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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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琼.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和建议[J].云南人大,2006(7):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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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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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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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刑罚监督权。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简称“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简称“五种情形”),又由谁来监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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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律监督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 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权 审判监督权 犯罪嫌疑人 不起诉案件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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