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议场外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任志伟,逄政.浅议场外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中国检察官,2021(16):35-38.
作者姓名:任志伟  逄政
作者单位: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200135;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135;
摘    要:场外配资为投资者炒股提供资金支持,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配资费用,形式上看似借贷行为,但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因该项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专营性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提供股票交易配资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场外配资  民间借贷  非法经营  刑事犯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