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场外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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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志伟,逄政.浅议场外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中国检察官,2021(16):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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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志伟 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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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200135;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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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场外配资为投资者炒股提供资金支持,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配资费用,形式上看似借贷行为,但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因该项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专营性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提供股票交易配资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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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场外配资 民间借贷 非法经营 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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