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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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章干.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J].法学评论,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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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章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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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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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因此有必要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一般说来,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应当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些说,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制定部门规章应当先要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制定地方规章应当先要以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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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 行政立法 根据 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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