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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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爱华,阎尔宝.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J].山东审判,1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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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爱华 阎尔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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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爱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阎尔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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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在行政争议发生时,行政相对人能够尽快寻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与手段,并最终使行政管理秩序及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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