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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引用本文:王爱华,阎尔宝.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J].山东审判,1998(9).
作者姓名:王爱华  阎尔宝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爱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阎尔宝)
摘    要: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在行政争议发生时,行政相对人能够尽快寻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与手段,并最终使行政管理秩序及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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