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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引用本文:杨登峰,王晓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4):122-128.
作者姓名:杨登峰  王晓强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专项
摘    要: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关 键 词:行政机构设置法定  重要性理论  功能结构主义  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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