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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郭艳玲,刘凯娟.试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08(27).
作者姓名:郭艳玲  刘凯娟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为业主权益的保障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论述,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诉讼担当  纠纷管理权  程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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