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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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燕.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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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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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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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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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共同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密切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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