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的法理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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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东锋,柳明.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的法理诉求[J].法制与社会,20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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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东锋 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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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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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应符合客观立法规律和法的自身价值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是一个系统体系,对于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大的方面。本文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立法规律和法律价值两个角度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方面才能真正把握和谐社会法律内涵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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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自由 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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