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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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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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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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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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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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公司法 公司僵局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司法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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