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权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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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净非.设立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权的构想[J].行政法学研究,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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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净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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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政庭!3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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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管理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意见 ,只要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完毕 ,就算是园满地解决问题了。然而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既不自行执行 (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 ) ,又不申请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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