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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尸体检验2例
引用本文:解永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尸体检验2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Z1).
作者姓名:解永春
作者单位: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广西桂林541000
摘    要: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体伤害往往损伤较轻,但在极少数的交通事故中也可造成人的死亡。本人在工作中曾遇到2例,现报道如下:1案例资料例1石某,女,40岁,骑自行车被一同向行驶超越的自行车撞倒,造成石某倒地受伤当场昏迷,当即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所见:尸体长157cm,头部未见损伤,颈部无异常痕迹,颈前隆起明显。胸腹背部未见损伤。左髋部有一5×3cm皮下出血,左手前臂背侧有一4×0.5cm擦伤,双下肢未见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头皮未见出血及血肿,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与硬脑膜下无出血,大脑未见出血。颈部肌肉无出血,甲状腺肿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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