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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法治与国家能力——对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支振锋.变法、法治与国家能力——对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再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10(4).
作者姓名:支振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在清末以来的中国社会变革中,法治不是主导性话语,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而非法制才是近当代史的主题。这启发我们认识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新角度:其最初的使命并非为了“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因为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华民族首要与最为急迫的任务乃是增强国家能力以抗外侮,平内乱,应对危机。清末的法制变革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它未能成功地增强国家能力并应对这两个挑战。结合政治学、史学与法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乃是常规社会的稳定器,它在大变革的社会中并不能增强国家能力以对外驱逐侵略,对内重构秩序。法治之要旨固然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但在所谓后发国家,法治的建成却端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就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关 键 词:以法治国  以法强国  法制变革  国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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