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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同一——重新划分共犯类型的尝试
引用本文:杨金彪.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同一——重新划分共犯类型的尝试[J].环球法律评论,2010(4).
作者姓名:杨金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    要:传统的共犯分类法是建立在把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完全对立的理论构想之上的,在解释论上带来诸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重新思考共犯的分类问题。德国共犯分类的实质化倾向,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表明,在立法论上单纯从形式侧面或者实质侧面划分共犯都是不可想象的。所谓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只具有理论分类的意义。实际上,我国刑法采纳了形式与实质两个侧面的共犯分类模式,实现了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同一。

关 键 词:共犯类型  分工分类  作用分类  形式侧面  实质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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