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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药差错,是否必然构成侵权
引用本文:王鹏.医院用药差错,是否必然构成侵权[J].证据科学,2004,11(2):84-87.
作者姓名:王鹏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10013
摘    要:2000年9月7日,王某(1992年出生)因发烧咳嗽到沈阳某高校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为上感、急性支气管炎,处置氧氟沙星注射液(此药使用说明书禁忌证载明小儿禁用)100ml×3。连续治疗3天后,9月9日再次来该院治疗,该院医生作前述相同处置。王某共计支付医药费114.50元。2000年9月18日王某因病症未痊愈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时,得知氧氟沙星注射液为儿童禁用药。经医院同意,2000年10月11日王某在中国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检查了血液中的铁、锌、铜含量及骨密度、骨龄,结果为全身骨密度值处于正常范围下限,全身骨密度降低,血液含锌量达不到参考值。

关 键 词:氧氟沙星注射液  骨密度  儿童  法医鉴定学  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

Whether misuse - drugs must be tor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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