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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
引用本文:杨泽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65-71.
作者姓名:杨泽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在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源自其与“同时存在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行为人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并不会发生“行为与责任不同时存在”的困境,因此,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应仅限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经过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检验。原因自由行为既是一种行为类型又是一种归责理论,并且与相关刑法理论之间存在包容、交叉,当归责理论竞合的情形下,即能够运用不作为犯、过失犯理论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则没有援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归责的必要。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同时存在原则  原因自由不作为  故意犯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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