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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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泽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6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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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泽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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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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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因自由行为在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源自其与“同时存在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行为人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并不会发生“行为与责任不同时存在”的困境,因此,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应仅限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经过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检验。原因自由行为既是一种行为类型又是一种归责理论,并且与相关刑法理论之间存在包容、交叉,当归责理论竞合的情形下,即能够运用不作为犯、过失犯理论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则没有援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归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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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自由行为 同时存在原则 原因自由不作为 故意犯 过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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