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防止三种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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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国.处罚要防止三种倾向[J].中国民政,200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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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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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召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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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婚姻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应防止三种倾向: 一要防止滥施处罚。滥施处罚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事后的经济处罚代替平日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认为当事人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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