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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引用本文:邹爱华,王思宜.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38-43.
作者姓名:邹爱华  王思宜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62;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62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

关 键 词:无人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主体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On the Tort Liability Subject of Driverless Car
Authors:ZOU Ai-hua  WANG Si-yi
Abstract:ZOU Ai-hua;WANG Si-yi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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