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不能作为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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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士兴.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不能作为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的免责事由[J].人民司法,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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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士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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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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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2年1月13日16时28分,49032次货物列车进入太原铁路分局所属万安站,停留于站内3道等候加补机车。期间,董屯村幼儿园杨某与另两名儿童来到该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辆下玩耍。16时53分该货物列车从万安站3道开出,一同玩耍的儿童发现杨某被火车轧伤,便回村报告。杨某先后经山西太原建东骨伤手外科专科医院、山西汾阳医院手术治疗,其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杨某的监护人遂起诉太原铁路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原铁路分局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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